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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义乌商贸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提升义乌市场核心竞争力
加快建设世界“小商品之都”
义乌特制定
《关于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其中涉及各项补助、
优先安排子女入学等奖励
关于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行)
01(一)支持进口日用消费品
1.积极发展一般贸易进口。
进口日用消费品(含食品,下同)且货物运输到义乌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按进口额计算)给予境内收货人0.15元的奖励(进入B保货物,奖励给“二线转出”境内收货人)。
母婴用品类、美容美发护理类、家居生活类、预包装食品类、冷冻水产品类等重点培育品类的商品,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2元的奖励。
货物未运输到义乌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05元的奖励。
进口坚果、大米、玉米、大豆、咖啡豆、橄榄油、棕榈油等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且货物运输到义乌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05元的奖励;货物未运输到义乌的,参照货到义乌的奖励标准1/3享受。
2.积极发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直购进口。每销售1美元货物给予企业0.3元的奖励(销售额按当季平均汇率折算,该条与第1条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发展转口贸易
3.依托义乌保税物流中心、指定口岸开展转口贸易的,每转口1美元货物,给予转口企业0.05元的奖励。
(三)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义新欧”班列发挥进口、转口货物集散功能
4.支持指定口岸发展。
对通过义乌指定口岸查验进口的肉类、水果、冰鲜水产品等商品,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2元的奖励。该条款与第1条不重复享受。
对从上海港、宁波港(含舟山港)转运至指定口岸查验进口的,分别给予境内收货人元/自然箱、元/自然箱的冷链运输补助。
5.支持保税物流中心发展。
进口货物运输到保税物流中心报关的,给予境内收货人元/票的报关补助。
对从上海港、宁波港(含舟山港)运输至保税物流中心的,分别给予境内收货人元/自然箱、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冷链货物运输,在自然箱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元/箱的补助。从“义新欧”班列直接到保税区内清关的,给予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
对年入库进口货值达到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年入库进口货值每增加万美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对进口坚果、大米、玉米、大豆、咖啡豆、橄榄油、棕榈油等食品原材料或半成品,年入库进口货值达到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年入库进口货值每增加万美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鼓励提高保税仓利用率。按入驻企业的进口货量给予仓库租金补助,年入库进口货量与租用仓库面积比达0.3标箱/平方米以上的予以%的仓库租金补助,0.15标箱/平方米至0.3标箱/平方米之间的,予以80%的仓库租金补助。
支持企业开展保税基础设施改造。入驻保税物流中心及各口岸的企业进行立体货架、智能化仓储、恒温恒湿库、冷冻库等基础设施改造,投资额(仅限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投入)达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万元。
6.支持“义新欧”回程班列运输进口货物。
对通过“义新欧”班列运输且通过义乌海关清关的日用消费品,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人0.3元的奖励。该条款与第1、2条不重复享受。
(四)支持进口企业做大做强
7.鼓励规模经营。
对一般贸易进口的,年进口额首次达到万美元、万美元、万美元、0万美元、0万美元、1亿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万元、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直购进口的,年销售额首次达到万元、1万元、3万元、0万元、3.5亿元、7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万元、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意见,企业达到更高一档次奖励标准时,不扣除上一档次已兑现的奖励。
(五)支持企业获得进口商品代理权
8.对获得境外注册品牌浙江省级、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的企业,且单个品牌从引进之日起一周年内实际进口货值超过2万美元的,每个品牌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发展第三方服务
9.鼓励加贴二维防伪溯源码。对加贴二维防伪溯源码产生的费用给予每个标签0.1元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