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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快递没按要求送货上楼,八旬男子取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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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下午,将近80岁的老人何某猝死在楼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有消息称——

何某是一名铁路部门退休干部,退休后居住在重庆市万州区某小区。老人住6层楼,由于楼房有些老旧,所以没有电梯。

何某的妻子张某介绍,老伴何某为人豁达开朗。大约十多天前,何某在电视上看到一种保健酒的广告后,和她商量决定购买些。随后,何某便自行打电话订购,称花了多元。11月21日下午3时许,她外出有事。大约4点半左右,她返回时,却在4至5楼的楼道台阶间,发现老伴何某仰倒台阶间,快递包裹散落一旁。张某和邻居随后拨打了,经检查何某已无生命体征。

事发后,有人调看了何某家里的监控,发现当天下午3点多,老人一直坐在沙发上看电视,状态不错。下午3点32分,他接到快递员与他核对地址、门牌号的电话,随后出门。

一个小时后,也就是他的妻子张某回家才发现,老伴何某已经倒在了楼道间。

消息还显示,快递重达11公斤,何某老人拎着包裹十分吃力,在一楼歇了6分钟。快递单上写有“×小区94号楼”“送货方式:送货上楼”等字样。

详情阅读:德邦快递没按要求送货上楼,八旬男子取快递猝死楼道,谁的错?

那么,德邦快递没按要求送货上楼,八旬男子取快递猝死楼道,快递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我个人认为,快递公司(不是快递员)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备注:以现有信息分析,不对信息本身的真实性负责)

为什么?

一、快递员的操作究竟是否合规?

1.从法律的角度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再看看快递单子——

快递单上明确写明“×小区94号楼”“送货方式:送货上楼”等字样,显然,快递员是知晓快递的具体“投递地址”,也明确需要送货上楼。同时,收件的前一天,快递员也与收件人何某联系过(见下图),也能够通过电话方式确认具体的楼栋、门牌号等信息。因此,不管是按照《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还是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义务,快递员都应该送货上楼。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上说,按照目前的信息来看,快递员是应当送货上门的。

2.从情理上来讲

一个八旬老人,货物11公斤,即使老人身体非常硬朗,哪怕老人强烈要求自己搬货到家,那么作为快递员该不该主动提出送货上门?

按照公司总部负责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回应称,送货上楼一直是“德邦快递”秉承的原则,也是该公司快递员的职责所在。在送货上楼前,快递员都会先给客户进行一个电话沟通,电话沟通的目的是:①核实客户地址是否正确,并确定客户是否在家,以免出现送货上楼后客户不在家,导致货物丢失的情况。②根据客户自己的意愿来决定送到哪里,因为有的客户希望送到家里,有的客户希望放到指定存放处,有的客户希望放到门卫,具体也会兼顾客户本人意愿。那么,兼顾客户本人意愿的同时,是否考虑实际情况?比如,货物重量、客户年龄、客户身体状况等。其中,客户家属明确表示不能接受,因为无论是自己家的监控调取语音还是德邦物流提供的通话录音均显示快递员只是告知了货物马上送到,老人并没有说不需送货上楼,同时该商品还是货到才付款。

这里,我还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对快递员与老人何某的对话不是很清楚。但也有网友戏称,在平时的收寄快递的过程中,快递员的话术也让很多人是领教过。总之一句话,就是不想送货上门。类似于很早的一个段子一样,卖早餐的老板问顾客——“要一个鸡蛋还是两个鸡蛋?”只要顾客顺着早餐老板的话术回答,一般都能把鸡蛋卖出去。

所以,从情理的角度上讲,快递员也应该送货上门。

二、老人去世与取快递的关联性有多大?

这里可能需要考虑几个因素:

第一,快递员是否主动提出送货上门,但被客户明确拒绝。(虽然目前的信息没有看出快递员主动提出)

第二,收件人(老人)是身体状况是否良好,能否正常承担货物重量。(不排除有些老人身体健朗,11公斤的货物不算什么大事儿)

第三,老人不幸离世,“猝死”与搬运快递有多大的关联度。这个可能需要专业人士认定或者法院酌情认定。

从日常的生活经验而言,搬运较重快递货物之类的行为,其本身对老人来说确实有一定的危险性,即便老人没有身体方面的原因,亦可能因为货物过重而导致老人摔倒等意外事件发生。因此,作为快递员,不仅从履行“送货上门”的义务出发,还是从保障客户老人安全的角度考虑,都应该主动提出送货上门。现在,没有送货上门,一定程度上与老人的猝死有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如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声称的“当天的快递员的操作是合规的”的一句话简单敷衍了事。

与此同时,老人如果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考虑到货物的重量、楼梯爬楼的难易程度、自身的安全等问题,要求快递员送货上门。不仅如此,如果老人自身也有相应的疾病,那么不得不说猝死与其自身疾病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老人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如果快递员主动提出送货,老人坚决不同意送货,那么这就改变了合同履行的问题,快递公司可能就没有责任,或者说,至少可以减轻责任。

为说明我的观点,快递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这里不妨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目的是为了说明快递公司的行为与猝死存在一些关联。对于公司超时加班与员工回宿舍猝死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法院是这么认为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死者家属对公司侵权行为(前面已经认定超时加班属于侵权行为)与员工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参与度承担结果证明责任。……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虽无法得出公司凌晨安排员工超时加班与员工猝死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员工上班及下班回到宿舍睡觉后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参考阅读:员工超时加班回家猝死,家属在不能认定工伤或工亡之下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至此,个人认为,快递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承担多少责任,那就由法院予以酌情认定。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拉到文末,点个“在看”;能够“打赏”,动力无限!我是刘艳,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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