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到满洲里物流专线回程车返程车公路零担IT系统构架
公路零担有一个制约的短板,就是IT技术,当成长遭遇瓶颈,企业经营者没有想过
IT技术的投入,而是在金融,门店上想办法,动用代收成为常态!
1完善总部内部局域网,实现内部的信息共享;建立公司的Internet客户下单及货物
跟踪自动查询系统;
5客户关系管理:实现客户的资料建档,客户业务历史信息备案、客户信用管理、客
户投诉管理、客户查询及统计报表等;
3托单管理:实现客户托单的信息化处理,同时需要支持信息的自动接收和转换,能
够接收和处理多种方式(如传真、电话、Email、EDI等)的订单信息;
4中转仓管理:对中转库内各地的货物以及货物的装卸、理货进行监管和控制;
5车辆管理:管理车队、车辆、车辆事故以及车辆的运行业绩等内容;
6调度管理:根据车辆的运力、人力资源以及当前的实际任务或预测任务对车、人以
及设备做出更合理的安排; 卸完货后清点好车上的物品,整理好雨布、网子。二、中转:把运单和货物及时的中转进来是对库房的基本恳求。1、货物中转:A类中转货物恳求开完票后全部换标签后再入大堆。并与理货员做好交接手续。其他线路的中转货物直接入大堆,卸货时设专人对货,并直接在大票上做好和理货员的交接手续,然后中转专人根据交接的手续挑出已开好且货已走的运单。2、运单中转:运单管理员挑出中转小票,重新开票。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具体品名您可在网站或致电装车站查询
我公司效劳规范:取货:本公司接
到客户拜托两小时内布置相关人员上门取货。发货:一切货
物均依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当天上站、当天发车。派送:货到
之后立刻通报收货人按时送货上门。包装:严厉遵照外包装
图标请求停止包装。第一个是秦时邮亭亭长徐州人刘邦,后来开启了大汉王朝。单是一个物流从业者就在历史上出了两个皇帝,一个王朝。(物流的小伙伴们,你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努力呢,笔者在想,如果物流业也要拜个祖师爷的话,有三个人选,除了、刘邦、李自成外。还有一个人,就要追述到孔子问礼的老子了,老子同志也完全有资格,而且不牵强。老子曾做过周朝“守藏室之官”,也就是管理藏书的官员,这是中华文明的根源和道教的鼻祖,这也是有史以来记载的仓库管理员了。)又被称为“最后一公里物流”,也被称为城市“轻物流”,与顺丰、申通、德邦、圆通等全国联网的专业物流(快递)公司的的业务侧重点不同,“同城配送”提供一个城市内A到B之间(尤其是市区范围内)的物流配送,讲求的是速度最快、效率的最大化。
由运输业者提供的普通货物运输,区别于通常为低价、发货迟误、收取装转运费或大宗货物最低运价的快运货物。
货物运输变更,是指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对铁路承运后的货物。提出对货物运单记载的到站,收货人实行变更或取消托运。变更到站或收货人可按批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发送前发货人可向发站提出取消托任。发生运输变更主要是物资调拨计划变化,市场供应发生变化,以及产。销售情况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发生变化而造成的,有其客观必要性,但运输变更破坏了运输计划影响了车流组织,增加非生产性停留时间,产生多余的调车作业,以及还会造成不合理运输。所以铁路对运输变更作如下限制: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违反运输限制的变更:
2.变更后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容许运输期限;
3.第二次变更到站。
4.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韦,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内注明铁路未曾征得托运人、收货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回交通事故、运输线路障碍、自然灾害,货物不能运抵货物运单指定地点,或执行国家命令变更运输时,铁路可以变更运输,但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由于发站未按到站营业范围办理致使货物误到而需更改就近站卸车时,不属运输变更。
然而在互联网时代,现实之中困难重重,客户的需求越来越高。那么如何抓住变革的着力点,重塑专线物流的核心竞争力,打造发货企业理想的金牌物流公司?定义之说,
有人说物流就是运输,有人说运输就是物流,上一篇文章我有提过运输和物流是两码事,本篇也说物流和供应链关系,当然运输和物流更是两回事,运和输本来就是一个东西,都是送东西,运送,输送,这送东西都送不明白吗?当然,国人物流败就败在这送上,不会送,不知道怎么送,更不知道用什么送,送给谁,送多少,送什么《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那么限制赔偿责任条款如何做到足以引起托运人注意?首先,限制赔偿责任的文字要用比其他文字大号的字体,对文字加粗体,文字颜色加黑或套红,对文字加下划线等区别与其他文字的格式处理。
其次,在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下面增加托运人签名栏,证明托运人已阅读知悉理解文字内容并接受此条款的约定。托运单上只有文字突出,没有托运人签名,是不能证明承运人已履行了说明义务;托运单上有托运人签名,但限制赔偿字体不突出,也不能证明承运人已履行了说明义务,文字突出和签名两者是必须同时要求,才能证明承运人已履行了说明义务。
承运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承运人未履行说明义务,托运人没有注意到运单上的限制赔偿责任条款,托运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限制赔偿责任条款,并可以获得法院支持,承运人将面临按照实际货损赔偿的风险。《合同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这里认定无效应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承运人未履行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说明义务;
第二,限制赔偿责任条款具有四十条的无效情形之一。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无效,如果只有承运人未履行说明义务,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不具有无效情形之一,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能将托运单上的限制赔偿责任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的。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前面已阐述,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每个法院的指导意见不一样,每个法官的理解也不一样,同一个法官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政策下的理解更不一样,限制赔偿责任条款被认定为具有四十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之一,并非不可能的事。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一旦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承运人将面临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的风险。
托运人同为物流企业是否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说明义务托运人同为物流企业,按照行业惯例,对托运单的限责条款是明知的,对声明价值的运输和不声明价值的运输、对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承运人承担的风险是明知的。按照商业惯例、行业惯例,是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说明义务,就这一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处理也是不一样的。不支持免除承运人说明义务的观点认为,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托运人为货物运输企业时承运人可以免除限责赔偿责任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承运人主张托运人作为货物运输企业对限价赔偿责任条款应当知悉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这一观点至少存在以下偏颇,
其一,以法无明文规定的理由忽略了商业惯例、行业惯例,托运人本身是运输企业时,同时也是格式运单的提供者,往往自身的托运单上也印有限制赔偿责任条款,对托运人、承运人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是明知的;
其二,在刑法中,明知是很多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明知对犯罪的定性和量刑都是非常重要的,作为承运人时要求托运人要声明价值,要参加保险运输,但自己作为托运人时明知承运人有这样的要求却放弃声明价值,放弃参加保险运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托运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确认。
其三,在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多次向同一家保险人购买同一种保险,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对保险免赔条款是知悉的从而免除其明确说明义务,被有些法院支持,与之相比较,托运人为运输企业时更应认定为对限制赔偿条款是知悉的。
四,运输企业为托运人时,一般都是第二层以上的运输关系,在第一层运输关系中,托运人运输时向第一承运人声明了价值,交纳了保险费,第一承运人再转委托下家承运人,在第一层运输关系中,第一承运人收取了保险费后向保险公司投保,已经将运输的风险转移,再委托给下家承运人时,选择了不参保运输,如果这时向下家承运人再交纳保险费,其实是对同一财产重复保险,是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第一承运人转委托时选择不参保运输应当认定为是对其权利义务的确认,自愿选择不参保运输,发生货损后又按照参保运输的标准主张索赔,这对下家承运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区域型企业开始抱团,形成区域快运联盟,一张大网在暗流涌动
以前很少看到关于区域型企业的报道,但是在近几年开始,随着自媒体的崛起,区
域型企业开始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且开始知道了很多区域的老大们。
每个区域都有一个大佬群体,他们致力于区域深耕,致力于区域的物流发展,虽然
在某些方面无法与全国型的抗衡。比如推出产品的标准化,比如运作的流程标准化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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