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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优惠政策汇编三土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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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自治区发改委等注:1.本资料仅供参考,使用时请查阅政策文件原文;2.所列政策文件因到期、清理等废止的,摘要条文自动失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二0二0年四月三、土地优惠政策1.《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实施高端研发机构集聚计划,吸引跨国公司在广西设立区域性研发中心,对世界强企业在广西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研发总部,由所在地实行前三年"零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的政策,需要建设用地的,按照集中统筹和分级保障原则予以优先保障。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广西物流业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对列入本规划的重大物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给予用地指标。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本规定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凡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于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对重点开发的北部湾港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建设用地单位以“先补后占”方式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补充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经自治区验收确认后,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凡投资2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万元以上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优先确保经济区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经营者种植的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工业原料林造林规模达2万亩以上,且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经营者,可单独编制每年森林采伐限额。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各片区林地指标实行自治区级单列,与减量化指标脱钩,并做好与各片区内施行指标单列园区的衔接。对各片区耕地占补指标给予重点支持。对各片区符合用地计划安排条件的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单独选址的基础设施项目(交通、能源、水利)试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足额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广西自贸试验区范围城市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中的自治区审批权限下放至各片区管理机构。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北部湾港重大港航及公共项目用海用地。各片区重大项目“十四五”能耗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不占用各片区所在设区市指标。各片区重大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不占用各片区所在设区市指标。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若干政策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支持和指导南宁市科学编制“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正向优化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完善方案。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加快划定“三区三线”,支持保障自贸区南宁片区、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申报中)等强首府战略重点建设片区和重大项目用地需求。●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或列入自治区“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法依规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除市区的住宅和商业服务外的项目拟申报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增减挂钩图层的,不需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可直接进行用地报批。●在南宁市土地整治新增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用耕地且补充耕地指标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由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统筹保障南宁市范围内自治区级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交通、水利、能源、教育、医疗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支持和指导南宁市清理失效和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对未实施征地的失效用地批准文件进行清理,逐级申请撤回用地现状地类与批准前一致且政府已决定不再实施征收或虽已实施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批而未用的用地批准文件。失效用地批准文件及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经批准后,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有效,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核算,按有关规定继续安排使用。●自治区安排的年度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向南宁市倾斜,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及自治区同意的南宁市重点项目建设涉及林地的,其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统筹解决,不占用南宁市年度定额指标。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对占用25度以上涉及退耕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旅游用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对生态经济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生态产业园区及其企业建设员工周转房,可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范围。8.《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期或分年度缴纳。●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增收地价款。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工业用地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首次申请延期的,可按原租赁时点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间,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工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申请延期的,弹性出让总年期不超过50年的,可按原出让时点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出让金。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一)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二)在鼓励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的方式,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不得分割。(三)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四)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进一步优惠工业用地地价。(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二)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三)对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减半征收海域使用金;建设海洋牧场、人工渔礁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免收海域使用金。11.《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广西制糖企业加工能力整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对整合加工能力的制糖企业产业链延伸项目,优先支持纳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试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2.《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服务业企业用地享受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用地政策。1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年)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社会投资的健康养老产业项目,各地在供地价格上给予优惠,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新建养老床位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为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优先保障用地指标。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对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库的文化旅游项目,除商品住宅、旅馆、餐饮用地外,其他用地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直接报批用地,项目报批材料通过审查并完成缴费后,自治区直接予以核销用地指标。●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对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发展大会承办城市项目库的项目,除商品住宅、旅馆、餐饮用地以及应由自治区统筹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优先在市级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保障,不足部分在具备用地报批和开工条件后由自治区优先调剂安排。●文化旅游用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的50%缴纳,余款1年内缴清。●免费向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库的项目提供现有1∶地形图及相关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地质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对保护利用老旧厂房发展文旅创意产业项目,利用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的场部、局址、工区、场房民居开展森林休闲、森林康养项目,且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不变更原有产权关系、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经评估认定并依规批准后,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原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暂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土地收益。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的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生产性物流(即生产企业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和相应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研发、工业设计等项目用地,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改革提升服务企业效能若干措施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通过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且净用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均在1万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生产的,不需做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以上环评文件的简单工业项目从申请核准或备案到取得施工许可20个工作日内完成。17.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奋战一百天攻坚二季度稳住上半年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五网”项目(交通网、能源网、信息网、物流网、地下管网)、“双百双新”项目、“5个50”项目、脱贫攻坚“四大战役”项目,以及单独选址重大项目等(除按自治区规定的项目中商服、商品住宅用地须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外)用地指标试行核销制,由自治区统筹保障。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一致性处理,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除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外,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和委托设区市审批土地征收的,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诺在供地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事项,可批准土地征收。18.《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在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符合“土规”但不符合“城规”的,可按照“城规”空间布局原则和管制规则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该区域城乡规划管理要求。符合“城规”但不符合“土规”的,照“土规”的有条件建设区进行管理,编制规划调整方案。不符合“两规”的“一揽子项目”,可对“两规”同步进行一致性修改。符合点状供地条件,需要对“土规”进行修改的可在“两规”一致性处理时一并修改。●“土规”城乡建设用地约束性指标不足的,鼓励各市、县通过加大土地复垦、土地综合整治和实施增减挂钩或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等措施解决。各地跨县域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可以相应增加本辖区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各市、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确实不足的,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并经“土规”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允许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法依规修改规划,并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落实。预支规模在上级规划可控制可平衡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前三年本辖区内相应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总和。●“城规”规划期为年的,原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无足够建设用地空间,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并经“城规”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增加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增加量原则上不超过前三年本辖区内相应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总和。19.《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0.《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在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向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以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仓储物流、冷链物流和生产性服务业中大量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底价。延伸阅读1.为什么手机用两年就会卡?终于清楚原因了2.又一“国之重器”正在研发央视首次揭秘!3.页超赞PPT学习全面质量成本管理!--THEEND---▼免责声明:本文由网络转载,“工业创新”整理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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