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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3日、16日,上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阮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钟某明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周某贪污罪、行贿罪,被告人林某毅贪污罪一案。
公诉指控:
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年12月,“广西大学地下人防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西大人防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在招投标期间,通过时任南宁市人防办工程科副科长钟某明的帮助,以围标的方式中标该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人阮某、周某、林某毅共同商议决定虚增西大人防项目的工程造价,被告人林某毅、阮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对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进行初审、复审时,未尽职审核,致使西大人防项目终审审核的.万元工程造价严重不符合实际的工程造价。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的审定价比实际工程结算价多出.万元。
经调查机关立案调查与告知,市人防办及时止付该项目.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最终造成市人防办实际多拨付西大人防项目工程款共计人民币.818万元。
受贿罪、行贿罪
年至年,被告人阮某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土建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多个工程造价审核、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核过程中为相关施工方提供帮助,并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年10月,被告人钟某明向周某借款人民币19.5万元用于给他人购买房产,后仅归还9.5万元。同年12月,周某向钟某明表示不用归还剩余的10万元,该10万元作为其送给钟某明的好处费,并要求钟某明在西大人防项目上继续给予帮助,钟某明表示同意。至案发,钟某明未将10万元归还给周某。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的家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27.6万元;被告人钟某明的家属和朋友代其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周某家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1万元;上林县监察委员会暂扣广西二建银行账户内的西大人防项目工程款人民币.61元。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阮某、周某、林某毅共同利用阮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国有财产共计人民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阮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钟某明、周某均属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就案件事实、定罪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钟某明认罪认罚,被告人阮某对受贿罪部分认罪悔罪,被告人周某对其行贿罪部分认罪悔罪,但是对贪污罪的数额及罪名,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法庭在充分听取各方辩论意见后,宣布休庭。
因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丨今日责编:叶小五
丨内容来源:上林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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